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保障公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深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证券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了一套深圳证券上市的规定,现将有关条款做一介绍。
深圳上市股票分别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和第三类上市股票。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上市公司,其股票可被考虑列为第一类上市股票: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就整体而言其主体企业设立或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以下简称实足营业记录)应在5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际发行的普通股面额(以下简称实发股本额)应在5000万元 人民币。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以上,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税前利润与年度决算实发股本额的比率(以下简称股本利润率)最近3年年度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3年年度的税前利润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股本利润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3年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两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
(1)记名股东人数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2000元至2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1500万元以上。
(2)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2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一。
上市申请公司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股票方可被考虑列为第二类上市股票。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的实足营业记录应在1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2000万元以上。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的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2年度税前利润均达到400万元以上,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项标准之一。
6. 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
(1)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1000元至1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750人,且其中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到500万元以上。
(2)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零点五。
上市申请公司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股票方可被考虑列为第三类上市股票。
1.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500万元以上。
2.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股面价格的5%。
3.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每股有形资产净值不低于其票面金额,且无累积亏损。
4.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和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10%以上。
(2)最近年度税前利润达100万元以上,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此外1年度税前利润一般应较其前1年度为高,未来最近年度的税前利润预测值应不低于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
5.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符合下列条件:记名股 东人数在5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500元至5万元的股东的人数不少于300人,且其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应占实发股本总额地25%以上。
6.董事、监事和经理人个持有股份的数额及其合计总额应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7.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将其持有的股票按交易所的规定的数额或比率,委托交易所指定的机构保管,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售,所取得之委托保管股票凭证不得转让或抵押,且一年期限届满后,委托保管得股票应按交易所的规定领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