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槛”很可能高过50万元
《指导意见》要求证券公司对参与融资融券试点业务的客户进行准入管理,设定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资质条件和资产“门槛”,包括客户金融资产的数额、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担能力,明确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在本公司开户时间的具体规定,只对符合开户时间要求的现有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
该负责人表示,和其他业务不同,融资融券属于证券公司对客户的信贷业务,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证券公司自然会对客户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因此证监会只是从审慎性来要求。目前,50万元是考虑范围内的最低水平,但由于融资融券的投资者门槛是由各个证券公司自行把握,因此“门槛”的具体数值很可能高过50万元。
除去投资者资质外,《意见》要求试点证券公司只对符合开户时间要求的现有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这一时间标准暂定为18个月。
证监会将挑选首批公司
根据《指导意见》,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步骤有序进行。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提出试点申请,证监会将根据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指标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结果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全网测试结果,择优确定首批试点证券公司。
证监会要求,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符合《试点办法》的规定和7项条件: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以上;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建立了完备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未出现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意见》要求,试点证券公司用于融券业务的自有证券必须是金融资产科目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下的标的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审慎确定本公司的标的证券和可冲抵保证金证券名单。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标的证券的筛选将考虑市值、换手率、波动性等一系列因素。在国外,一般选择大市值、表现较为稳定的证券,而中国的筛选标准则会更为严格。
这位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中的条件主要针对首批试点公司,待试点取得成效后,证监会将适时逐步放宽试点的条件,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分期分批地扩大试点范围。
证监会人士表示,原则上来讲,指导意见发布之后证券公司即可提出申请,不过证券公司在申请提出前需要向证券业协会提交试点实施方案以供专业评价,而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也还会有相关规定发布,因此申请正式启动还需要一定的时间。